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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火器维修
关于加强灭火器维修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已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支队在总队的指导下自2008年1月起对全市的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了灭火器维修条件和能力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灭火器维修单位,特别是不具备维修资质的单位不按维修规程进行灭火器维修,维修后的灭火器质量得不到保证。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也发现部分使用单位对灭火器维护保养制度落实不严,造成许多配置的灭火器污损严重,甚至失去效能。为进一步规范灭火器维修和使用工作,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要求,根据场所性质和规模大小配置灭火器。要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至少每季度对灭火器进行一次状态检查,并将灭火器检查情况制作成状态卡挂在灭火器筒体上明示;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对检查发现损坏、使用过或到维修年限的灭火器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具备资质的维修单位以江苏消防网www.js119.com上登记为准,数据实时更新)。

  二、维修单位要严格执行GA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中的技术规定。

  各灭火器维修单位必须在取得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下发的《灭火器维修监督检查意见书》后才能进行灭火器维修工作,要严格按照《意见书》中规定的维修类型进行维修,不得超范围维修。维修过程要严格执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中的技术要求,认真进行水压试验、密封试验、再充装和出厂检验工作,对属于报废范围的,必须强制报废。对经过维修合格的灭火器必须在筒体显著位置贴上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印制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并不得覆盖灭火器生产厂家铭牌。

  三、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单位新配置的灭火器,要加强市场准入的核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灭火器属于型式认可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相关《检验报告》才能生产销售。自2008年1月1日起,生产销售的灭火器必须使用消防产品“身份证”标识,对未加贴“身份证”标识的,不得销售、采购和使用。日常消防监督工作中,要加强使用单位灭火器配置和维修情况的检查,对灭火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规定进行维修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对无证维修或维修后未按要求张贴维修标识的,要对维修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给辖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灭火器生产维修企业等单位,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各单位灭火器的维修和使用情况组织一次检查,确保灭火器性能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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