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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火器维修

【标        题】关于落实“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公消[1995]300号
【时  效  性】
【颁布单位】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5-10-12
【实施日期】1995-10-1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消费管理-哈龙
【题        注】

关于落实“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的通知
公消[1995]300号

公安部、国家环保局1994年11月联合下发了公通[1994]94号“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各地公安厅、局和环保局都非常重视并及时转发了该“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按《通知》要求,认真作好监督检查工作。江苏等省消防总队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要求各有关单位专人负责,向社会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淘汰哈龙的任务,他们这些做法很好,是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力措施。但是,据我们最近统计,国内去年的哈龙生产和消费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为了有效地控制哈龙增长势头,落实国家关于“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淘汰哈龙势在必行,因此,要坚决按照“通知”规定执行,经商国家环保局同意再通知如下:
一、各地消防部门一定要贯彻执行公安部、国家环保局颁发的公通字[1994]94号文通知要求,根据本地情况,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具体落实措施。
二、从今年10月1日起,一定要按通知要求在非必要场所一律不准再新配置哈龙灭火器,各地消防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把好关。
三、目前在非必要场所已应用的哈龙灭火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视不同使用对象分别选用ABC干粉、CO2和水成膜泡沫等灭火器替代。
四、承担哈龙灭火器维修企业必须是由具有1211灭火器维修许可证和配备哈龙回收再充装设备的企业承担,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承接哈龙灭火器维修业务。
公安部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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